医保基金监管新规落地:细化红线,严打骗保行为
News2026-04-12

医保基金监管新规落地:细化红线,严打骗保行为

小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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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基金的安全与高效使用,直接关系到亿万民众的健康福祉与医疗保障制度的稳健运行。近期,国家医疗保障局对自4月起施行的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进行了深入解读。这份细则旨在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清晰、可执行的操作标准,为守护好群众的“看病钱”、“救命钱”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。

监管成效显著,新挑战催生细化规则

自2021年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施行以来,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。据统计,各级医保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累计追回医保资金约1200亿元,初步扭转了监管“宽松软”的局面。然而,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化和违法违规手段的翻新,监管工作面临新的课题。例如,在支付方式改革背景下,如何精准认定DRG/DIP支付模式下的基金损失;对于“诱导住院”、“全链条造假”等新型案件,如何统一执法尺度;以及长期护理保险、生育津贴等领域的监管依据如何完善,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。制定实施细则,正是为了打通监管的“最后一公里”,应对这些复杂挑战。

划清行为边界,重点打击典型骗保套路

实施细则的一个核心任务,是明确区分一般违规与欺诈骗保,并对后者划出清晰红线。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负责人指出,细则针对监管实践中遇到的典型突出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,为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武器。

具体而言,以下几类行为被重点聚焦并明确为欺诈骗保:

  • 诱导性骗保: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车接车送、减免费用、赠送礼品或现金好处等方式,诱使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、购药。个人若明知是骗保行为仍参与并接受好处,也将按骗保论处。
  • “回流药”黑色链条:组织利用医保凭证购买药品、耗材后进行非法收购、销售的行为。这一定性有力打击了药贩子等职业骗保群体。
  • 协助骗保: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明知他人意图骗保的情况下,仍为其冒名就医、购药提供便利。例如,不核对身份信息即配合开药的行为,即属此类。
  • 个人转卖医保药品:参保人员将医保基金已支付的药品、医用耗材等进行转卖,特别是超出治疗所需合理数量进行购买并转卖,可认定存在骗保目的。

此外,细则还明确了利用虚假材料骗保、出租出借医保凭证牟利、冒名及重复享受待遇等个人骗保情形的认定标准。值得注意的是,药品追溯码被正式明确可作为执法取证依据,这提升了监管的技术能力。

坚持客观推定,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管理

欺诈骗保“主观故意”的认定一直是执法难点。对此,实施细则确立了“客观行为推定”原则,通过细化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来设定“禁区”,并依法明确举证责任,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和规范性。

在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方面,细则体现了精准与温度。除了对欺诈骗保行为施以重拳,也明确了对于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,对于初次违法、危害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处罚。这种分类处置方式,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信用管理成为提升监管效能的长效机制。国家医保局正分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,其中一项关键举措是自2025年起全面实施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“驾照式记分”管理。制度运行以来,已对一批责任人采取了暂停资格或记分处理,实现了“惩戒极少数、教育大多数”的目标。对于参保人员,也将建立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,根据违法情形采取从法治教育到公开信息等差异化措施。

从宏观政策到具体操作,从严厉打击到信用引导,医保基金监管的网络正越织越密。这不仅是维护基金安全的需要,更是保障每一位参保人公平、合理享受医疗保障权益的基石。规则的细化与标准的明确,为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康、可持续发展划定了清晰的轨道。